鹰高新区(建)催告字〔2026〕2号
江西宜翔建筑有限公司、张慢慢:
经查,你单位与江西本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鹰潭高新区铜精深加工定制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串通投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我局于2025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鹰高新区(建)罚决字〔2025〕3号),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对江西宜翔建筑有限公司处工程中标价款16805023.23元0.6%计人民币100830.13元(拾万零捌佰叁拾元壹角叁分)的罚款 。
对法定代表人张慢慢处单位罚款金额的6%计人民币6049.80元(陆仟零肆拾玖元捌角)的罚款 。
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申请月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6日